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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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同意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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