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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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兩份,企業一份自己一份,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會有一些企業簽完勞動合同不給員工,那麼,勞動合同簽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簽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應交勞動者一份,目的是規範和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自覺抵制和防範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

企業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般約定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保存一份。但也有企業不把合同交付給員工,造成合同的簽訂流於形式。合同被企業單方面修改的情況時有發生。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我國仍有部分企業存在不予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後不給員工,這樣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因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要求將勞動合同留在自己手中一份,以免日後發生糾紛,而企業不給員工很大原因是故意隱瞞員工的薪資標準、福利待遇等約定事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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