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解除到別的廠能籤嗎?
一、勞動合同沒解除到別的廠能籤嗎?
實際中,員工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又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後果:
1、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比如員工隱瞞另一份勞動合同,與新的公司簽訂新一份合同,那麼該公司知道真實情況後,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並且,未先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也可以據此主張終止勞動關係。
2、新籤勞動合同後,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
因為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合同,會給原公司安排工作等帶來經濟損失,原公司可以根據相關證據予以追償,同時要求新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並且,員工辭急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實際中,員工找到新的公司之後,還是要先跟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是根據以下規定:
1、跟公司協商;
2、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最後,其實一般員工找到下一家公司後,新公司會先確定員工是否有其他的勞動關係,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造成同時存在兩份勞動合同的局面。並且,為避免被原公司請求賠償,建議也要遵守規定,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的各方面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解除則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