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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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生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生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職工生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是合情合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生病的醫療期有多長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工作和生活過程當中的各種意外事故都不是可以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作為勞動者來講,當然不希望以身體生病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法定醫療期,只不過,長期請病假的話,很多公司其實都會想方設法的去辭退員工的,有這種行為員工還是要積極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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