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與疑似職業病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在職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及治療期間,以曠工等為由認定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屬於違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疑似職業病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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