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何支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何支付?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何支付?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三、勞動合同中適用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得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以下兩種特殊的情形:

1、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職業培訓,或者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接受培訓後並沒有履行雙方所約定的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涉及的保密事項進行了約定,勞動者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並且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

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是需要履行義務的,若是由於其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此時該職員是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的。若用人單位與職員簽署了培訓協議,此時需要職員繳納培訓費,但是培訓不符合規定的,此時單位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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