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能不能隨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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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試用期能不能隨時辭職?

員工在試用期能不能隨時辭職?

試用期不能隨時辭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的相關的規定,試用期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辭職,而不能隨時辭職的。綜上,試用期的勞動者辭職是有法律規定的,該規定也是為了便於用人單位及時調整工作人員及工作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由於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所有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員工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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