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有合法的理由離職公司必須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的,不依法解除合同的可以起訴解決。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有的公司會因為員工的突然離職而產生私心而以勞動合同來約束員工的自由,此時單位的行為必然是違反了法律中規定的要保護員工權利的相關規定的,所以員工只要認為單位是侵權的就可以直接用訴訟的途徑來要求單位解除合同並且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