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辭職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勞動者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但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公司不讓辭職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勞動者可以行使選擇職業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應當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其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無須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勞動者應當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超過30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但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也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知道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公司卻又不同意離職。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需要是書面通知,等30天的時效到達後,雙方的勞務合同也就停止了。辭職的程序看起來並不複雜,其實有關的規定非常多,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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