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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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怎麼辦理?

一、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怎麼辦理?

1,當事人合法權益,比如説經濟補償金等(因當事人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很難得到保障;

2,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般需要在一年之內提出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一直不處理,可能錯過申請時效;

3,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當事人的社保等,不能轉到新的就業單位,或者自行繳納;

4,如果用人單位是用快遞等方式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對方在寄出60日後,不管當事人是否去辦理,都可以視為已經送達,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中就規定了,要通過勞動合同保障雙方的權利,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出現了上述的現象,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的解除勞動關係,也不用支付任何的違約金,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勞動者也要及時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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