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公司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風險;

1、超過試用期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超過法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隨時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要做好工課,將招聘時的錄用標準或條件明確並證據化。如在發佈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應明確錄用標準和和條件並由員工在入職時簽字確認;在試用期屆滿前對員工考核評價的證據收集、保存等等。

3、用人單位引用“缺陷”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二)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主要依據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實務中,仲裁庭(法院)裁審要求“規章制度”制訂程序要合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舉證責任也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要想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1)規章制度制訂程序合法;

(2)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

(3)勞動者嚴重違反。

三者缺一不可。

解除勞動合同,在日常生活當中,雙方只要協商一致的話,當然是可以的,但有些時候,公司方面存在着過錯,這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補償,主要還是因為勞動者在社會方面是存在着一個不對等的關係,比較弱勢,所以必須要對他的權益進行特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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