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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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嗎?

許多員工知道自己和單位有合同的聯繫卻仍然認為合同的效力不足以阻擋自己隨時辭職就直接離開單位,但其實如果沒有向單位請求辭職也沒有通過必要的手續將合同的效力消除就直接辭職是對自己的不負責,所以不可以不辭職或者不解除合同就直接離職的,否則就會被單位扣除必要的工資。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可以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

未辦離職手續,就是沒有真正的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以你無故曠工為理由扣除你的工資,所以應該及時去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後,真正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後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者離職情況:

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那些內心比較自由的員工應該知道自己生活的法治社會不僅是勞動者會被保護而單位的合法利益也是在法律的管轄範圍的,員工是隨意離職而不將合同解除可能就會在後來有惡意的員工利用合同損害單位正常的盈利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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