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 - 辭職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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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 辭職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有的勞動者可能是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於是就想要跟原公司申請離職,但此時公司因為自身的原因就不願意讓員工離職。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直拖下去得不到解決的話,肯定會給員工利益造成損害。那麼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當你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你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你還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此時員工只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辦理,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之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到了時間之後自然就可以離職走人,那麼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會解除,此時對於勞動者的工資,單位也是應該更加實際情況來支付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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