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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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如果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在我國如果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沒有簽訂合同隨時可以走人,但最好能留下工作到某日的證據,以便維護自己的權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果想全面維護合法權益,建議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的權益,會使一生受益。

二、在公司辭職的程序

(一)一般正規的公司,都會籤合同的。因此,我們只要堅持按流程辦即可。一般是提前半個月遞交辭呈只會交接事件,如果還在試用期,一般提前一週以內和老闆説就行

(二)側方面打聽原因:為什麼老闆會不同意辭職,是因為公司實在不能空缺職位,還是説本人確實很優秀。如果是後者,我們可以開誠佈公的和老闆談談,如果能達到和解那是最好不過,不能也該放走了。

(三)交接工作:如果在一個很重要的職位上,那麼老闆肯定不願意放走的。因此 我們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交接工作,不要讓自己被迫留下。

(四)表明態度:老闆在員工辭職時,一般都會挽留一番。一旦是真心的想辭職,那麼一定要表明自己的態度,亮出自己辭職的決心。千萬不要猶豫,否則只會坑自己。

(五)申請法律幫助:如果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而老闆依舊不肯放人走的話,我們可以申請合理的法律幫助。

(六)總而言之,如果真心想辭職,那麼就要堅定決心。但是,也要提早為自己規劃好今後的行程,可不要一時興起辭職

如果公司不讓辭職,那麼員工可以用《勞動合同法》來保護自己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沒有簽訂合同隨時可以走人,但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可以向公司起訴要求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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