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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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也就是等30天的時效到達後,雙方的勞務合同也就停止了。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但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勞動者可以行使選擇職業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應當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其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無須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勞動者應當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超過30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但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也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們難免會有各種原因讓我們產生辭職的想法,而當員工選擇辭職公司又不同意時,那麼員工辭職的方法只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就能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在合同寫了違約責任的話,因為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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