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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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女員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女員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上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 、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同。

二、我國法律對女職工孕期特殊保護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 、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同。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以下的情形除外:

《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單位是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是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也是不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單位辭退了懷孕的女性員工的,是需要賠償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單位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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