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了雙重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員工簽了雙重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員工簽了雙重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維護本企業的利益在同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禁止勞動者與其他公司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違反這種約定,用人單位則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引起損失的,還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因此,勞動者在已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應慎重,既要不違反已籤勞動合同的約定也要考慮到後者對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九條也規定“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歸根結底,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都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任何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如果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明確規定不能建立雙重勞動合同的話,出現了該情形,當事人就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只要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當中的行為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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