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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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勞動者入職之前,即與其簽署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會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宜。一般來説,在職工出現連續無故曠工,或者觸犯公司的規章制度之後,會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你是否知道曠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呢?

曠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這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

一般的公司都規定,無故曠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公司本身的規章制度,只要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在與法律不衝突的情況下,就可以單獨行使公司的內部行政,例如,警告、降職、除名等等處罰。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曠工解除合同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這裏所説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來訴請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釋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由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程序。

一般來説,需要雙方進行協商,若協議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書寫訴狀之後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在實踐中,在職員無故曠工之後,單位會要求職員在限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並且沒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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