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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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單位裏的職工在忙忙碌碌工作了一年以後,就會考慮申請放年休假。年休假可以讓職工疲憊的身心得到放鬆,還可以提高工作的積極性,降低人才流失。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有哪些?下文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規定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着,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鈎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三、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四、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

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並保留同意的證據。

五、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後有剩餘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主要從它的年限、工齡、工資等方面來講述。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就可以帶薪年假,即使出現離職的情況,也會有相應的報酬。員工在帶薪年假期間可以外出旅遊消費,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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