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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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解除其實都是有嚴格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要想與用人單位簽訂這樣的合同,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在解除的時候,也要看是否符合瞭解除條件才行。那麼法律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

1、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

3、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4、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

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文的內容介紹,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可以説包括了四個方面,上文已經給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如果在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有違法解除的情況,則違法解除的一方,自然也會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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