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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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相比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的更多,而實踐中也不是隨便就能簽訂這樣一份合同的,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解怎麼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對於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法律上面規定的是比較嚴苛的,當然,要是勞動者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話,也是允許他們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存在被解除的可能,具體有三種方式可以進行解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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