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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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約定具體的勞動時間,即員工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時長不確定。實踐中要想簽訂這樣的合同是不容易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那麼單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呢?請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則可以簽訂。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情況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若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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