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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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規定?

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在單位或公司上班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一是為了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二是為了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進而在勞動者身體或經濟受到損失時可以要求勞動單位進行賠償。下面小編就不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詳細解答。

不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達到一定期限,我國的法律就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用工,對勞動者的相關保護和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及時的保護。勞動者在這時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不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具體的補償金額還要結合以上內容進行索賠。大家在遇到這類事件時一定要積極收集證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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