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未籤勞動合同有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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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籤勞動合同有雙倍工資嗎?

一、高管未籤勞動合同有雙倍工資嗎?

高管未籤勞動合同有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因勞動者自身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用人單位惡意或者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加倍懲罰,以提高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二、高管薪資

高管人員因自身特殊性,不適用雙倍賠償的規定。

高管人員不同於普通員工,不宜機械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雙倍工資規定。

1、高管人員屬於高級知識分子,其法律知識或訴訟能力較強。

公司高管對公司規定和法律規定都比普通勞動者清楚,因此其不簽訂勞動合同通常有“明知不符合規定,卻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嫌疑,即是有可能是因為高管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簽訂。

2、高管人員負有企業管理職責,對於企業的不規範經營負有相應責任。

公司高管人員深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業資源配置,其薪資、職責等大多有會議文件固化,他們本身就是企業、公司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與所在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職權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基礎,應為二倍工資的適用例外人員。

三、高管人員的舉證責任:

對於高管人員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歸責,應將舉證責任進行倒置,對高管人員適用過錯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員在勞動合同未訂立事實上的過錯性,然後由其舉證證明過錯不在自身,系企業惡意拒籤。

公司高管人員在企業中始終處於強勢的控制地位,掌控着企業的優勢資源,對內對外均具有絕對的決策權,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及與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高管人員都有決定權,因此對公司高管人員實行舉證倒置,對企業和公司高管人員都較為公平。

由於高管的性質是比較特殊的,故而此類職員,即使沒有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也是不能獲得雙倍薪資的報酬的。對於雙倍薪資的請求,只有那些與單位存在一個月以上的勞動關係,但是單位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的普通職員,才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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