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裁員公司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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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裁員公司要賠償嗎?

因疫情裁員公司要賠償嗎?

要賠償,屬於非法裁員。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疫情期間開除員工合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辭退員工的3種情況:分別為:

(1)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包括員工試用不合格,嚴重違法單位規則制度,嚴重失職隱私舞弊,同時與多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等等,這時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而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補償和法律制裁;

(2)第四十條規定,企業在提前三十天發放書面通知給到員工或者是另外支付員工一個月薪水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員工生病或者受傷回來公司不能從事工作,員工經過培訓也勝任不了原來工作等等這些情況,企業提前通知並支付1個月薪水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3)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目前的情形下,國家政策層面是不支持大規模裁員的,新聞裏面經常聽到對應的詞語就是“穩就業”。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由,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勞動者被單方面解除了,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以及相應的補償金作為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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