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給加班費可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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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給加班費可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像國慶、中秋和春節,都是國家法定節假日,廠礦安排工人加班幹活的,要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國慶加班,則加班費不得低於日工資的三倍。一般來説,廠礦會在發月工資的時候一同支付加班費。那麼,少給加班費可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少給加班費可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雖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該解釋的核心點是“拒不支付”。“拒不支付”系“對於僅有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行為,勞動者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只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請求,而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或者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的,勞動者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

再者,《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僅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加班費怎麼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通過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少給加班費可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加班費屬於工人獲得的勞動報酬範圍,如果沒有足額拿到,經協商無效的,工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加班費的計算比較簡單,有三個檔次,最高的是三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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