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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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賠錢嗎?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用人單位維護雙方利益的重要憑證,雙方應該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籤署,執行勞動合同。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提出辭職不幹。那麼這種情況,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賠錢給用人單位麼?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介紹。

一、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麼?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久提出?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有哪些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不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證用人單位的權益不受傷害。其規定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賠錢給用人單位,賠償項目一般包括培訓費、離職給單位來帶的經營損失等。現在不少人視辭職為兒戲,感覺不舒服就想走人,小編建議,在準備離職之前先學學相關法律條文,別因為一時衝動給自己帶來麻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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