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在實際工作中,當我們進入一家公司入職時,為了保證雙方的權益,都會就此簽署相應的勞動合同。但是有些公司,在新員工入職時不會立即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這時可能很多人會問,勞動合同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解答這一問題。
一、勞動合同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過文中小編的介紹,對於勞動合同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一問題,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