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在勞動局有存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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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在勞動局有存檔嗎

一、公司勞動合同在勞動局有存檔嗎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需要交勞動局存檔。

因此,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起,勞動合同一般都不交勞動局存檔了。在此之前,勞動合同需要通過鑑證才有效,那時勞動局有存檔。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者和相關的用人單位的合法保護證明,對相關的勞動關係進行相應的維護。我國的勞動者和相關的用人單位應積極的保留這類合同,並不需要相關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局進行封存。但相關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積極的保存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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