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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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刑滿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按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服刑期間,有關的當事人已經失去從業的機會,那麼有關的勞動協議就已經失去具體的法律效力,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緣由,因為法律上有着詳細的規定,因此自己需要多加了解,這樣就會減少不必要的衝突,儘量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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