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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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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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嗎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需要明確的是,約定違約金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要素,確定了相關違約金的情況可以在後期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或者在出現相關矛盾時作為證據提交到司法機關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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