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籤3年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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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籤3年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很多初次步入職場的年輕人,為了避免遇到用人單位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在前期瞭解一下我國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説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其實也有些合同的內容就是不合理的。一般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合同的時間都是有規定的,比如説合同中約定的有效期是3年。那麼,公司籤3年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呢?

一、公司籤3年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當中對於勞動合同時間的分類,一共分為三種,分別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還有一種就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所以公司籤3年的勞動合同這並不違法,最起碼在這三年之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當中的內容。三年以後合同是否要續簽,雙方可以到時候再協商,一般沒什麼問題的話,合同到期以後再續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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