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到公司上班3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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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到公司上班3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已經到公司上班3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已經到公司上班3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特別提醒: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勞動者可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2、對勞動者年齡的審查。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童工。用人單位可以在招錄勞動者時要求其提供身份證、學歷、就業情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招用了不適格的勞動者,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3、不聘用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在錄用員工時應注意詢問並審查該員工與原單位已終止勞動關係的憑證,通常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協議或證明的形式體現。《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審查錄用的高層管理人員、高科技人才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審查其所提供的重要信息是否有侵犯他人商業祕密之嫌。

5、不得收取押金。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等。

6、試用期。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7、工資標準。

工資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的80%。

8、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一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定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如果到公司上班的時間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員工就應該及時到公司的人事部門諮詢清楚,公司的這種做法已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無法協商處理的,員工可以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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