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與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嗎?
一、聘書與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嗎?
聘書不同於勞動合同。從性質上看,聘書是用人單位聘請勞動者擔任某種職務或承擔某項工作的實用文書。它只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意思表示,其是否發放無須經過勞動者同意,勞動者並不受其約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制定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雙方平等共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訂的,用以確立雙方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書,是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而單方面制定的,以單位的名義發出或授予。
(二)制訂書寫的內容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而聘書,只是有以下要求:
1、應聘者的姓名;
2、應聘的時間;
3、應聘的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職務;
4、也可説明報酬、福利、待遇及對被聘者的希望;
5、主要由聘請人簽字蓋章。
(三)訂立的程序不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才成立。
而聘書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就可單方擬定,它在形式、內容、程序等方面都較為簡單。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一般的聘書顯然沒有這麼多的內容和條款。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聘書根本就是不一樣的,因為勞動合同更是基於雙方的自願原則簽訂的一種具有法律保障的關係的憑證,而聘書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發放給勞動者的聘請的文書。但是發放聘請的文書,勞動者也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他是不受到聘書的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