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説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行使解除權可不受其約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無效。

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無需賠償。

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裏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票。

如果試用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明確作了上述規定。

一般情況下,還在試用期的員工通常是不會有單位給籤合同的,但是就算有單位依法對入職的員工合同也是可以隨時在期間解除的,但是如果員工並沒有犯任何的錯而且顯然其能力是足夠承擔的話,此時辭退就是單位的違法而且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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