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試用期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勞動者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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