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寫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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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寫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嗎?

眾所周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與效益。那麼,勞動合同沒有寫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嗎?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嗎?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嗎?

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沒有寫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承擔法律責任,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以及需要承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帶來的法律效力制裁。在此,小編希望各位勞動者學法,懂法,用法律作為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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