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之後,尚未履行完畢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要符合以下原則:

1、被解除的必須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的勞動合同必須是在簽訂生效之後,未履行完畢之前。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必須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職員若是在試用期就被辭退,一般是由於其本就不適應被工作,並且單位在辭退時並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給該職員。但是若在入職前約定,不管是正式入職,還是在試用期內,非職員本身的因素離職就可以得到補償,那麼在試用期被辭退的職員,是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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