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異地工作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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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異地工作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異地工作證明怎麼寫?

茲證明________

是我公司員工,在________部門任________職務。特此證明。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勢的擔保文件。

公司名稱:

蓋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補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 如果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簽訂的三份,但實踐中為了方便省事,可能都只有簽訂二份,在這樣的情形下,勞動者也不必着急,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給您複製一份,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存在的,由於您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使發生了勞動爭議,也可以主張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您依然可以享受勞動者的權利,並且相關的社會保險的待遇,只需要在發生爭議時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複印,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複印,複印後加蓋用人單位的印章即可。

如果簽訂後的勞動合同實在無法補回來,用人單位又不配合,那麼不用着急,即使沒有動合同,勞動者依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即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依然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藉由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而給與歧視待遇。若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有些證據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即使是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也不必着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異地工作證明的具體要求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當事人在開具工作證明之後,那工作證明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違約的話要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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