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怎麼寫?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應該根據實際工作地點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目的不同。
集體合同的實行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能夠更好地對勞動關係進行調整和改善,對企業和勞動者自身的發展起到一個促進的作用;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可以説勞動合同其目的就是在於對勞動關係的建立,以合同的形式保護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全體員工和僱主的工會代表,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和其僱傭的員工,在我國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不僅明確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還要包括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內容廣泛具體,切實到各個方面。勞動合同明確的是勞務者的工作範圍和具體內容,勞動合同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
在效力表現上,集體合同的效力是比勞動合同高的,集體合同對於企業的全體員工都適用;而勞動合同僅僅對勞動者個人具有約束力。同時,在內容上,集體合同對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作出了規定的,如果勞動合同中也要對各項勞動標準作規定,那麼其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中對勞動最低標準的規定,否則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無效,無效的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員工在應聘的時候,工作地點以及具體的工作內容等這些基本信息,公司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告知員工,當然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員工也應該仔細審查勞動合同的條款,合同中確定了工作地點以後,員工是需要履行合同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