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習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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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習有什麼要求?

實習是當在我們進入一個公司正式工作之前都會進行的一個工作形式,主要是實習單位對實習生的考察間或有培訓,雖然我們在進行實習之前會簽訂相應的用工合同。在實習期間往往會發生許多矛盾衝突。我國勞動合同法實習有着相關規定。下面請隨本站的小編來了解下。

一、年勞動法對實習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範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年勞動法對實習期限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於實習期限的具體規定,實習期:是指你未畢業,無法辦理派遣報到手續,在公司工作的期間。

三、年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5、《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第三條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條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所以當我們想要進行實習前一定要簽訂相應勞動合同,為了維護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看好相應條文,有任何疑問,當年與用人方進行溝通,協調以達成一致。如果在實習期間產生問題,可以先實現查詢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探索解決之道,如果您在關於勞動合同法實習方面有任何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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