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合同到期後續籤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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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在合同期間都不能違反其中的條約,只要合同一到期,那麼雙方再重新擬定勞動合同,在次續簽,那麼三年合同到期後續籤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其實在法律上雙方再次續簽合同,沒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只要雙方都協商一致,都不違法就行了,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三年合同到期後續籤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無具體規定。新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  

雙方簽訂2次固定期限後,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三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後應該有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你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達成一致,那麼這份勞動合同就算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了,因此,對於三年合同到期後續籤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就要看你是怎麼樣與單位商量的,如果沒有什麼變化,就可以直接續簽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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