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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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公司跟勞動者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那麼我們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三)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四)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用人單位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每在單位工作一年,用人單位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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