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競業限制約定需要在合同中體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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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競業限制約定需要在合同中體現嗎?

勞動合同競業限制約定需要在合同中體現嗎?

勞動合同競業限制約定需要在合同中有所體現。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而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並且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具體來説,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簽署競業限制的內容包括哪些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用人單位給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補償數額應明確,支付方式是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按月支付。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約定。所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三、需要簽署競業條約的有哪些人員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在簽署勞動合同時需要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是公司的管理層人員或者是涉及到保密項目的工作人員都需要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額外對競業、保密等內容進行一定的體現,並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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