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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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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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解除



  1、用人單位的解除權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説明競業限制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2、勞動者的解除權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是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而與離職勞動者達成協議,違反競業限制的懲罰主要是經濟措施,而解除競業限制的主動權在於企業,勞動者只有在企業先違約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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