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隨便延長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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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隨意延長試用期的做法是明顯違法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試用期問題做出了特別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能否隨便延長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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