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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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用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禁用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禁用童工的規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並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僱傭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7、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處罰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8、刑法對童工的相關規定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由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須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一旦存在着招聘未成年人這種違法行為,必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的就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行政罰款的責任,也有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更有甚者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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