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定禁用童工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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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用童工的管理規定,可參考以下規定:

管理規定禁用童工政策是什麼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蔘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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