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死亡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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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死亡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童工也即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現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僱傭童工,否則經知情人士舉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一般來説刑事責任是其中最為嚴酷的懲罰,那麼,童工死亡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一、童工死亡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條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童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雖然,童工在上工過程中死亡不能被認定為工亡,但是相關條例中有規定,此時做出的賠償也是不能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以下是我國關於勞動者工亡的具體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30%,其他親屬,指的是工傷死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條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工傷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工傷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也就是説,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職工工資的50%。

4、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職工工資的40%。

5、如果工傷死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享受主體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

2、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現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僱傭童工不是對未成年人的歧視,而是出於未成年人力量、智力都十分有限,掌握的專業知識不多,很大一工作都不能勝任,若讓其做苦力,其在力量上也是不如成年人的,如果強行逼迫,更有可能造成死亡,而且童工死亡刑事責任規定是很嚴酷的,故現在僱傭童工的現象比以前少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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