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父母是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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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童工父母是不是犯法?

使用童工父母是不是犯法?

使用童工父母不存在犯法,但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做童工。”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具體罰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條其餘各項罰款標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罰款一律上交國庫。”因此對於童工的監護人的處罰是罰款。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哪些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鑑定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童工就是屬於未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單位招收童工作為自己的父母是有很大的責任,父母是必須要監督未成年人被單位招收,而且也不能從事任何的體力工作,如果一旦被發現,不僅單位會受到處罰 ,而且父母也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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